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亲受辱,时年22岁的于欢将水果刀刺向了催债人。在事件中被于欢刺伤的当年讨债人员严建军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欢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暂计197466.82元。
10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于欢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处获悉,曾在“刺死辱母者”事件中被于欢刺伤的当年讨债人员严建军,日前向冠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欢承担严建军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近20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冠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显示,严建军再诉于欢一案,将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于欢服刑的山东省聊城监狱开庭。
严建军于2019年8月20日递交民事起诉状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严建军《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严建军认为,2016年4月14日下午16时许,于欢与严建军等发生纠纷,致使严建军受伤住院接受治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严建军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欢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暂计197466.82元。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亲受辱,时年22岁的于欢将水果刀刺向了催债人。
该案定于10月29日在聊城监狱开庭
严建军即系“于欢案”中被刺伤的讨债者之一。2016年11月17日,在聊城中院审理于欢涉嫌故意伤害案中,严建军提起了暂计5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求。聊城中院2017年2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赔偿严建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3443.47元。
殷清利介绍,于欢对此提起刑事上诉,但严建军未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刺死1人行为系防卫过当,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严建军因伤住院接受治疗,医药费等各项损失于欢均未赔偿。
据媒体报道,因为参与对于欢家人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2016年8月4日,严建军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2018年5月1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涉黑案作出判决,其中判处严建军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二年(至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