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现阶段刑法266条赌博罪中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处一千元新台币以下罚金。然而条文中限制公共场所,若在家中以电信设备赌博,虚空间算不算是公共场所?
去年台湾最高法院曾有几个案例,其中有个例子是谢姓女子在家中透过在线赌场赌博,被认定在家赌博法院认为并不算公然赌博,获判无罪。部分案例的关键在于法官认为「赌博网站非公共场所,不具公开性」,检察总长为此提出非常上诉,但台湾最高法院仍维持无罪判决,这也引起讨论,网络赌不该不该罚?
新型态犯罪应循立法途径明定
台湾部分单位认为,随着网络与电信科技进步,增加了人们接触赌博的机会,对于社会与治安会有负面的影响。
然而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因科技之精进新兴赌博之行为,如认其可责性不亚于刑法第266条第1项之普通赌博罪,于刑事政策上认有依刑法处罚之必要,则应循立法途径修法明定,以杜争议,并符罪刑法定之原则。」
台湾最高法院秉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避免过度扩张解释。但此个案并非判例不具有拘束性,实务上仍会视情况处理,多数情况仍会被视为有罪。
然而因出现特殊个案,也让相关单位有意修法除过往的公共场所外,增加以电信设备、电子通讯、因特网等方式赌博都视为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