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澳门博彩中介人涉嫌在内地和澳门从事不法经营赌博及清洗黑钱等犯罪行为,案件更揭露涉及的中介代理网络人数多达一万二千多名普通及股东级别代理,这些代理组织中国境内公民,出境作高额赌博、参与网上赌博等活动;同时,案件也带出博彩中介人及其庞大的下级代理网络。本文冀从税务角度探讨透过税务登记的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博彩中介人及其合作人的监管。
合作人无法例监管
除博彩中介人,澳门博彩业还存在一种特别的中介代理:合作人。合作人是指已获监管当局核准,向博彩中介人提供博彩服务的自雇人士。合作人大多来自内地,主要协助中介人组织高端宾客来澳博彩,并不时向客人销售泥码,从而获得中介人佣金报酬。本质上,博彩中介人和合作人都是推广博彩业务的中介人,可说是○二年博彩中介人法律制度生效前的“沓码仔”。然而,由于合作人并无与博企签订博彩中介合约,更非博彩中介人准照持有人,这些代理在博彩业的角色,主要是建基于他们和中介人的关系。简而言之,合作人只是博彩中介人的服务提供商,却以中介人的名义避开监管部门的深度审查,直接从事博彩中介业务。
相对于博彩中介人的准照制度,现时针对合作人的监管有待完善。现时博彩法律并无要求合作人必须领有准照,才可从事博彩中介业务。合作人只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刑事纪录,经监管当局核准后,便可向其所属的中介人提供“博彩中介”服务。不同的是,这些合作人无须通过适当资格的审查。
博监局每年公布博彩中介人数目,但合作人则一直无正式官方数字。现存已知的合作人数目是根据一八年八月澳门政府代表在立法会讨论修订一项博彩相关法案时,提供当时已获核准的合作人共有5,698人。相对于年初公布的85名博彩中介人,合作人及其他下级代理数量庞大。
面对合作人及其他下级代理,现暂欠缺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其在境内外的业务推广活动。监管当局难对这些“沓码仔”作全面规管,导致其在从事中介业务时,容易出现违法行为,如向赌客不法放贷、收取利息。而由他们组织来澳的客户,其旅客权益也未必获得保障。
佣金报酬并无申报
合作人在澳门提供受酬服务、从事工商活动、或收取报酬的工作,其合法性值得探讨。合作人多为非澳门居民,透过销售泥码,从中介人获取报酬。如上所述,监管当局对于合作人实行的是以文件提交为主的核准制度,是否等同于合作人可自由在澳提供服务或为他人工作?
从税务角度看,合作人以自雇形式向中介人提供服务,应否向财政局登记成为《职业税章程》内所指的第二组纳税人(自由及专业人士),但有关章程却没有“博彩中介业务”的工种。合作人若以佣金制度形式受雇于中介人,中介人是否有为合作人及其他下级代理,就他们作为第一组纳税人的工作收益申报职业税,并对有关收益就源扣缴?澳门职业税采取累进制方式,现行税率在扣减税务优惠后,最高边际税率为12%。
考虑到现行的博彩法,博彩中介业务只可由具有关资格的实体从事,合作人不可能像中介人一样,以公司或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形式从事博彩中介业务。因此,相信大部分在澳门贵宾厅内从事中介业务的各级代理,应没有就其受酬服务或工作收益办理任何税务登记、履行有关的税务责任。更甚的是,那些没有获行政许可的下级代理,一直以来游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可说是博彩业“黑工”,其数量可能更多于已登记的合作人。
不论合作人作为自雇或受雇人士,收取中介人的服务报酬或工作收益,但显然无向财政局作税务登记,更没有获得劳工局的工作许可。对于这些代理是否正在澳提供非法服务或从事非法工作、获取非法收益或逃避履行税务责任,这些问题尚待进一步厘清。
追踪金钱监管模式
因应博彩中介业务经营的特性,合作人大多往外跑业务,日常监管有困难。一般情况下,财政局或劳工局不会主动进入娱乐场,进行其权限查核工作。另外,博监局的驻场博彩督察本身已肩负娱乐场各项监控工作,工作量繁重,面对无数的合作人及下级代理,执法人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当场辨别和确认是否为博彩场内的非职员人士、工作中的沓码仔还是耍乐中的客人。因此,监管当局可在现有的监管机制基础上,透过税务管理方法,规管从事博彩中介的各级代理。监管当局可协调各权限部门,以追踪金钱的来源与去向的模式,追循税后中介人佣金的真实流向。
现时博彩税项必须于翌月首十天内交到财政局财税厅。博企在缴纳所有博彩税项后,对于贵宾博彩业务,不论是杀数厅或转码厅,博企可向中介人发放的报酬,金额总数不得高于贵宾厅内投注总额的1.25%。此外,博企还要对这些中介佣金作就源扣缴,向财税厅缴纳5%的佣金税款。完税后的佣金报酬可视作为中介人的总收入。由于中介人大多透过第三方推广博彩中介业务,佣金中大部分的金额会流向中介人的各级代理,中介人会按协议的一定比例,向合作人等代理等发放佣金。正常情况下,有关金额会小于转码数的1.25%。
税改有助博彩监管
十一月初,立法会已一般性通过核准《税务法典》法案,澳门税务征收制度,未来将以属地原则为主,即只有源自澳门的收益或利润,才须在澳课税。该法案同时引入“税务居民”的概念,一般意指在某一税务管辖区,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公司。判断非澳门居民是否为税务居民,将主要根据个人在有关收益的历年内,是否连续或间断身处澳门一百八十三日或以上,或在澳拥有居所而定。在新的税务体系内,部分协助中介人推广博彩的非澳门居民,这些代理在符合有关条件下,应可视为澳门税务居民,并对在澳产生的收益进行申报和纳税。另外,财政局也会签发税务居民声明,有助合作人向另一税务管辖区申请避免双重征税。
掌握各级中介代理
诚然,中介人的佣金已是完税后的收入,再向合作人及其他下级代理征收税款,并非监管的主要考虑因素。当局可拟定豁免征税或税务宽免的措施,鼓励合作人等代理主动作税务登记,管理模式可参考澳门的营业税,实质作用是一种行业登记制度。合作人在税务行政当局登记后,将具有个人税务标识符,此税务登记将可协助监管部门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追踪佣金的真实流向,从而确保当局可全面监察贵宾厅的实际情况、掌握参与博彩中介的各级代理人员。
另一方面,较之传统的监控,当局可集中监管资源,聚焦高转码量的合作人(因其所获取的佣金数目巨大),恒常进行有关的风险控管,确保业界体系稳建。监管当局透过新税务制度的助力,相信可进一步优化博彩中介人及其合作人的监管,做到积极预防、及时发现那些不具资格的人士,从事不法的博彩中介活动,达致全面有效的日常监管。
澳门理工学院博彩旅游教学及研究中心
何雄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