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形式手段不断迭代更新,给公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今年1-10月,浙江嘉兴两级法院共受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264件,判决236件750余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阶段性成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适应反诈人民战争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巩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成果,特精选出10例不同类型、具有典型法律意义的案件,整理发布,以案释法。
1.假借国家大政方针政策,骗取被害人财物近5000万元,判刑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被告人蔡某通过找人代办、冒用他人身份等方式在香港注册成立民基委公司。此后,被告人蔡某与被告人吕某军商量,以“中华民康汇实业管理集团”名义,对外谎称集团是在国家相关部委的管理和支持下,以打造十万中产家庭为核心目标,以“扶贫助弱,全民小康”为使命,对贫困和受灾地区的弱势群体进行直接援助。虚构“民康汇368送小康”项目,宣称缴纳368元“扶贫费用”成为会员后,即可获得高额医疗扶助金、创业扶助金、上市公司股权及高端物资扶助等福利待遇。
为推行该项目,2018年2月,被告人蔡某再次通过找人代办、冒用他人身份等方式在香港新注册成立中华民康汇公司,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层层发展下线,任命担任部长、总队长等职。二被告人在幕后组织、策划、指挥下线人员通过微信等进行项目宣传、报单汇总、款项收取等工作,诱骗不特定被害人交钱入会。
2018年底,为进一步调动会员积极性,辅助中华民康汇公司发展,被告人蔡某、吕某军决定启动“华凯银盟”项目,并通过找人代办、冒用他人身份等方式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成立华凯银盟公司,用类似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虚构公司上市发行原始股权的事实,虚假承诺被害人每缴纳一手100元的“股金”后可获得100股股权及2400股赠送股权,并谎称持有公司原始股的股东在公司于澳大利亚证交所主板上市后可参与若干次高收益分红(预期50-150倍),预期可获得千万倍的财富回报,诱骗不特定被害人交钱认购股权。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蔡某、吕某军通过“民康汇368送小康”“华凯银盟”两个项目先后骗取9万余名被害人财物,共计495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嘉兴中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事实,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蔡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吕某军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假借国家大政方针政策,以扶贫助弱奔小康以及投资高额回报等为诱饵,骗取他人交钱入会,并施以小恩小惠,进而诱骗被害人交纳更多钱财购买股权,并进一步虚构承诺更加丰厚的投资回报,实施诈骗。被害人一般被骗的钱财数量不大,但被害人众多,分布范围较广,而且假借国家大政方针政策行骗,犯罪行为性质较为恶劣。现实中,此类犯罪屡禁不止,不少民众笃信被告人的虚假宣传,其根源在于存有不劳而获、一夜致富的美梦幻想,给诈骗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冒充“卖茶姑娘”,诈骗2000余人4000余万元,判刑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被告人尹某伙同黄某锋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处成立网络科技公司,并招募被告人李某欣为行政部门负责人,负责招聘人员、工资核算及后勤保障;招募被告人廖某发为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吸引被害人加微信(即“推粉”)、设备维护及收取部分诈骗款项;招募王某、黄某妹(均已判刑)等人为运营部门人员,负责实施具体诈骗活动;招募黄某枝负责物流、收取部分诈骗款项。该公司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尹某及黄某锋为首要分子,王某、黄某妹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廖某发、李某欣及黄某枝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诈骗集团,集团成员达到300余人。
该诈骗集团自成立以来,由被告人尹某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作案用的微信号,被告人廖某发及邓某雄、欧某帆等技术部门人员利用软件进行“推粉”,并将加入的被害人微信号提供给运营部门,再由运营部门人员龚某等人冒充扮演“善良、孝顺、清纯”的网红美女“林静”“佳嘉”“彤彤”,按照公司提供的统一话术,虚构“与男友分手、到武夷山看望外公、帮外公炒茶、自己炒爱心茶、过生日、打包回广州、创业开茶庄、和继母抢茶庄”等事实,通过微信聊天逐步骗取被害人的同情及信任,以过生日、支持创业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至2018年1月中旬,该诈骗集团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2000余名被害人共计4000余万元。诈骗所得钱款部分用于给集团成员发工资、提成、奖金,部分由被告人尹某用于购买汽车、投入证券账户或其他个人消费。
此外,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尹某结伙赖某金、黎某军、严某等人,在从互联网渠道获知多名被害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身体情况后,冒充医生、专家或医院工作人员,拨打电话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购买药品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
裁判结果
嘉兴中院审理认定上述事实,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尹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判处廖某发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判处李某欣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
部分被告人庭审
典型意义
被告人尹某等人在与被害人聊天过程中刻意营造“貌美、善良、孝顺、清纯”的年轻女性形象,按照公司事先编造的话术、剧本,利用被害人的信任及同情,诱骗被害人购买茶叶或者汇款,被害人虽有收到茶叶,但茶叶价值与实际严重不符,且在部分被害人意识到受骗后,被告人等仍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对被害人提出的退款要求拖延或者不予理会,仅对少数态度强硬的被害人少量退款,显属诈骗。近年来,嘉兴地区陆续审理系列茶叶诈骗案件,被告人作案手段相似,均是利用被害人的同情心、猎奇心行骗,给网络交友行为敲响了警钟。
3.手工活诈骗,涉案金额高达1.31亿,判刑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被告人方某梅及孙某会、李某玲、马某荣(均已判刑)等人,先后以“领航国际”“尚美工艺”“新创电商”公司名义,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推广手工活,宣称入职后可无限期领取手工活,虚构手工活简单易做、日赚百元的事实,伪造虚假收入照片,诱骗被害人交纳加盟费。加盟费分为三档,兼职488元,代理688元,总代988元,当加盟者成为代理、总代后,又可通过推荐他人加盟获得不低于五成的加盟费分成,诱使已加盟者不断招募他人以骗取更多加盟费。被害人交纳加盟费后,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方某梅等人利用故意拖延结算、发货时间,延长被害人回货周期、加大手工活难度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放弃完成手工活或者继续领取手工活,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加盟费的目的。从被害人处回收的车挂、鞋垫、钻石画及珠串等手工活成品,堆放在西安、合肥等地仓库内,未能正常的销售。
发给受骗者的手工活半成品
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等人通过设立组长群、高层群等大量微信工作群对诈骗活动进行管理,设置组长、高层助理、高层等职务管理诈骗人员,规定总代级别招满100人成为组长,对每月招募60人以上的组长及高层人员发放工资。在微信“高层群”中,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方某梅及各大组组长、高层助理,对如何扩大“招商”、如何增加手工活难度、处理退费等问题进行商议。被告人方某梅通过交纳加盟费方式进入,后升级为组长、大组长,并最终负责高层管理及处理负面消息等。在“组长群”中,组长对群进行管理,定期上课传授话术、分享宣传素材、交流“招商”经验,组织在各类平台发布虚假招聘手工活兼职信息等。经过有计划、有组织地运作及发展,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闫某志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丽、方某梅为骨干分子,孙某会、李某玲等人为参加者的诈骗犯罪集团。
2018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诈骗18万余人次,累计诈骗金额达1.31亿余元。被告人方某梅累计诈骗金额达1.27亿余元,获取违法所得62.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嘉兴中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事实,分别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闫某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丽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方某梅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以未经工商登记的虚假公司名义,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虚构手工活简单易做、日赚百元的事实,伪造虚假收入照片,诱骗被害人交纳加盟费。在被害人交钱入会后,故意拖延结算、发货时间,延长被害人回货周期、加大手工活难度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放弃完成手工活或者继续领取手工活,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加盟费的目的,显属诈骗。本案的教育意义在于,在网络时代,求职者对新型求职渠道应提高甄别意识,避免踏入诈骗分子设置的陷阱、圈套。
4.套路贷4600万余元,32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仇某某等人经事先商量,注册成立两家网络科技公司并购买“魔力花花”“火力花”“速时袋” 等一系列APP贷款软件,招募业务员,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公司通过在网络平台中购买流量引流或业务员以“免审核”“包下款”“提额快”“前期无任何费用”等“话术”诱骗借款客户到APP贷款软件上借款。在客户注册借款过程中,非法获取客户手机内的通讯录、通话记录、支付宝等个人信息,以审核放款和催收时使用。
在放款过程中,公司以收取借款利息、手机验证费、身份验证费、银行卡验证费等十余项费用为由,先行扣除本金30%的高额息费,借期从当日开始计算为7天;若客户未按时还款,则由负责催收的业务员通过“爆通讯录”等方式向被害人催讨借款。
对于到期未还款的客户,公司还规定可以展期,即在还款日业务员再次收取客户借款本金30%的高额费用,还款期限延长7日,以此虚增客户债务。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该犯罪团伙共计骗得1.5万余名被害人共计4600万余元,其中既遂3906万余元,未遂74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嘉善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事实,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仇某某等3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利用网贷平台实施的典型“套路贷”诈骗案件。被告人以网络贷款名义,利用“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实际交付被害人的借款金额仅为合同金额的70%左右,周利息高达30%,肆意虚构债务;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以收取高额续期费用的方式让被害人延期还款,不断加重被害人的“债务”负担,行为符合“套路贷”犯罪特征。
5.冒充美女主播直播求打赏,诈骗324万元获刑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林某龙成立文化公司,公司设置总监、艺人经理(推手)、艺人助理(引流人员)、艺人(主播)、人事等岗位。每名艺人经理带领一个团队,团队中,艺人助理负责冒充女主播身份在婚恋网站上添加被害人微信好友,与被害人聊天,并让被害人下载注册指定APP看主播直播、刷礼物。艺人助理骗取被害人首次充值后,将被害人推给艺人经理。艺人经理继续与被害人聊天,其间通过主播与被害人语音、视频、见面等方式继续骗取被害人信任,又虚构刷礼物、冲榜单、完成PK任务后会和被害人奔现等理由,诱使被害人进一步充值打赏。经查明,该文化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林某龙等人累计诈骗被害人32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平湖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事实,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主犯林某龙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4万元;判处主犯冯某洪有期徒刑10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对其他从犯判处6年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被告人冒充美女主播在婚恋网站联系被害人,继而诱使被害人下载直播软件,以直播打赏的方式骗取钱财。这类犯罪行为披着貌似“你情我愿”的合法外衣,但被害人与被告人掌握信息不对等,被害人往往是基于编造的、虚构的事实而打赏。被告人一方则有一整套的诈骗话术和完备的诈骗产业链条。该案件给“主播打赏”行为敲响了警钟。
6.发布出售游戏账号的虚假信息骗取钱财,判刑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姜某、孙某发、肖某、陈某、罗某龙交叉结伙在手机软件上发布出售“王者荣耀”游戏账号的虚假信息,通过QQ聊天,以交手续费、押金、风险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并通过支付宝收款码收款等方式骗取钱财,共计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海盐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事实,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姜某等四人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在正规的手机软件上发布出售游戏账号的虚假信息,以广撒网式的手段物色可诈骗对象,具有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特征。目前网络游戏非常普及,以出售游戏账号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有时发生,被害人分布于全国各地,且涉及未成年被害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财产安全,也冲击了网络游戏交易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7.偷越国(边)境实施诈骗,判刑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霆加入杨某某等人在缅甸某处成立的“永盛国际”诈骗团伙,担任业务组管理员,负责招揽人员并管理。业务组成员使用公司配发的手机及微信账号,通过同性恋交友软件添加被害人,冒充女性同性恋者与被害人培养感情、骗取信任,后诱导被害人下载注册指定博彩平台,充值并下注平台内赌博游戏。安排后台人员操控开奖号码,使被害人首单营利并提现成功后,将作案手机及微信号交由组长及技术人员管理,继续诱骗被害人充值大金额下注,再在后台操控开奖号码控制输赢,使被害人大额中奖,并以提现需交税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充值。业务员、组长、技术人员、管理员等按照公司规定对成功诈骗的金额按不同比例提成,诈骗总金额44.1万余元。
此外,被告人李某霆及其招揽的人员均以偷越国境的方式来往于中国云南省与缅甸10余次。
裁判结果
平湖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事实,分别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霆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近年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不少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至境外,利用国境的天然阻隔和执法差异,意图逃避法律追究,缅北地区成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高频地区。随着全民反诈的深入开展,如何有效管控境内人员赴境外对境内人员实施诈骗,应成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点方向。
8.非法获取、出售他人微信号,判刑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梁某贤、梁某静、陈某彦等人共同投资经营工作室,通过网络购买的方式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号,再通过网络加价出售从中获利。其间,被告人梁某贤、梁某静先后招募被告人李某伟、王某、韦某东、廖某、温某庆等人从事买卖微信号的扫码登录等辅助工作,被告人陈某彦负责联系上下家和协助管理等工作。经查实,该工作室共销售实名微信号1万余个,违法所得至少1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南湖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事实,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主犯梁某贤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被告人梁某贤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人通过网络购买的方式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号,再通过网络加价出售从中获利,系典型的电诈关联犯罪,被告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大部分流入电信网络诈骗市场,故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是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9.通过钓鱼网站实施信用卡诈骗130余万元,判刑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6月1日,被告人王某玉、赵某民、吴某结伙,租用服务器、购买域名等搭建银行“钓鱼网站”,并在网上购买银行用户信息、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再利用短信平台发送包括银行“钓鱼网站”链接和“银行信用卡提额、申请贷款”等内容的短信,在被害人受骗登录银行“钓鱼网站”后,使用软件在后台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号、支付密码、验证码等信息,通过手机APP及网上联系他人出款等渠道非法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卢某在湖南省岳阳市一家宾馆内,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移赃款,数额8.4万余元。
2019年5月31日晚至6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玉、赵某民、吴某结伙被告人卢某、宋某发,在被告人宋某发的车行二楼,利用云闪付500元以下免密支付功能漏洞,对上述绑定的被害人的银行卡进行大批量集中盗刷,共计盗刷1000余名被害人钱款130万余元。被告人卢某、宋某发事先明知被告人王某玉等人从事上述犯罪活动,经与被告人王某玉联系并约定好处,积极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赃款并取款,其中,被告人卢某涉案数额5万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宋某发涉案数额15.9万余元,非法获利7300元。被告人方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积极提供银行卡接收赃款,涉案数额25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桐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事实,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玉、赵某民、吴某有期徒刑12年2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宋某发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卢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新型涉网犯罪案件,被告人等通过钓鱼网址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号、验证码等信息,利用银行卡云闪付功能骗取钱财,正是利用了云闪付功能的风险特征行骗,诈骗手段新颖。该案的判决提示人们应谨慎对待手机中收到的短信信息,特别是对于陌生信息、陌生链接,应做到“不管、不看、不点击”,并通过官方渠道了解信息真伪,避免盲目操作被不法分子钻空子行骗。
10.网络电信诈骗生态链,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0年4月21日、22日,被告人赵某仪、钟某海明知上游资金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移资金,并从中获取每张卡流水0.5%的提成,通过冉某兵农业银行卡、孔某毅兴业银行卡和平安银行卡收款,中转至吴某宇工商银行卡、黄某豪工商银行卡及农业银行卡、赖某吉工商银行卡后再予以转移,共计16.9万余元。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赵某仪、钟某海等人收购、销售银行卡270余套,其中部分银行卡被查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诈骗流水共计35万余元,总流水594万余元。
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仪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谭某权、孔某毅及赵某均、高某、肖某帮等人,被告人谭某权又纠集被告人冉某兵及刘某钦等人,由被告人孔某毅驾车,至南京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共计15套,其中销售给上家7套。被告人谭某权安排被告人冉某兵及刘某钦办理营业执照共计6张,并以88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赵某仪,其中被告人冉某兵申办注册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以4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赵某仪。被告人孔某毅申办注册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以3000元销售给被告人赵某仪。
四、交通肇事罪
2020年9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被告人杨某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超额载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裁判结果
平湖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年6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均被判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基于典型网络诈骗犯罪生态链,实施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系列关联犯罪案件,其中不少犯罪行为围绕“银行卡”开展。以“银行卡”“电话卡”为代表的“两卡”犯罪系今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点内容,中央为此专门部署开展了“断卡”行动。打击围绕“两卡”实施的边缘犯罪行为,是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乱象的不二法门,对此类案件进行严厉惩处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强决心和强大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