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南丹法院分别审理了涉5名被告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和3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1年11月25日,南丹法院对一起5名被告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明、陆某南、郁某启、周某兴、覃某凡为牟利,在南丹县城关镇吉朗一期陆某南的出租屋内,各自使用名下多张银行卡为他人从事信息网络诈骗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5人帮助转账金额60万余元至100万余元不等,共计400万余元。2021年4月18日南丹县公安局接得线索,上述5名被告人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明、陆某南、郁某启、周某兴、覃某凡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明、陆某南、郁某启、周某兴、覃某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00元至5000元不等。
2021年11月18日,南丹法院对3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集中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霖、许某、宁某洋在明知出售个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电话卡、银行卡或者个人手机卡等帮助手段实施网络诈骗犯罪,并从中获利1000余元到5000元不等。
法院结合3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分别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至7个月不等,并处2000元罚金,追缴的在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被告人尽管没有直接参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其提供了自己个人信息所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导致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转账支付结算,造成严重社会后果。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注意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切莫贪图小惠小利,心存侥幸,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出租给犯罪分子,否则将构成“帮信罪”,最终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