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凌晨1时起乘坐飞机往返澳门须出示七天内核酸阴性检测证明(图片源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澳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新冠肺炎的疫情,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2条及第14条的规定要求,自2021年11月24日早上1时起:
1) 所有拟由澳门出境登上民用飞机前往外地的人士,须出示包括采样日的七天内核酸阴性检测证明;
2) 废止第124/A/SS/2021及165/A/SS/2021卫生局公告。违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尚可被采取强制隔离的措施。
同时,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及第131/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及第2款的规定要求,自2021年11月24日早上1时起:1) 所有由中国内地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士,须在登上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机前出示采样日后七天内符合卫生当局要求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未能出示的非澳门居民可被拒绝入境;
2) 废止第140/A/SS/2020及第173/A/SS/2020号卫生局公告。违反者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此外,应变协调中心强调,离境旅客除应遵守上述要求外,还应留意目的地城市的个别要求,如目前由澳门往北京仍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阴性检测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