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为财死”,在钱财利益面前,不少人是毫无底线的。曾几何时,买个越南媳妇在我国的偏僻山村十分常见,然而某些犯罪分子就盯上了这种情况,如家住在广东潮州饶平县东山镇某村的赖姓人家,赖社会与妻子有一个儿子名叫赖炳浩,三十好几了还没有成家,两老心里面着急,就打算让儿子娶个越南媳妇。
于是赖社会找上了嫁到广东饶平的越南女子,这人也确实是当地有名的“媒婆”,专门介绍越南姑娘,因此在这位媒婆的介绍下,赖社会的儿子赖炳浩花了2.8万元娶了21岁的越南女子阿柚。儿子结了婚,赖社会夫妇了却了一桩心愿。而赖家本就不是什么刁蛮人家,待阿柚也是相当不错,尤其是阿柚生下一对双胞胎儿子后,赖家都很高兴,什么重活累活都没舍得让阿柚干。
可赖家人光顾着担心阿柚跑了,阿柚生下儿子后才安心下来,允许阿柚回越南去看自己的父母,但却不知阿柚心底真正的想法,阿柚并非善良之人,在嫁给赖炳浩之前就与犯罪分子有联系,返回越南后阿柚便联系上了3个犯罪分子,打算把双胞胎儿子分别以6.5万元的价格分别卖掉。
回到赖家时,阿柚都已经联系好了买家,并且为了防止赖家人进行阻拦,而残忍地将赖社会的妻子和儿子赖炳浩杀了,赖社会则因为当时正在走访亲戚而没有住在家中,因此躲过了一难,第二天,赖社会从亲戚家回到家中,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妻儿倒在了血泊中,两个孙子已经消失,还有儿媳阿柚,也不知踪迹。
警方接警后立即进行了调查,认为阿柚有很大的嫌疑,当晚就把阿柚给抓了,因为报警及时,赖社会的两个孙子还没有被卖到买家的手里。
在该案中,阿柚及其犯罪团伙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和拐卖儿童罪,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拐卖儿童则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阿柚虽然是孩子的亲生母亲,但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包括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然而尽管阿柚等人都受到了该有的法律审判,但对于赖社会来说,他的妻子和儿子都已经丧生,两个双胞胎孙子由他抚养,只能依靠政府补贴,日子过得艰难,心情也是复杂的,以后孙子长大,他又该怎么讲起他们的父母?